《天台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上)
2019-12-18 11:161.3万+阅读

《天台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的政策解读

  一、《天台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出台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文件要求。

  二、《天台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出台的措施有哪些?

  答:1、医疗救助对象:天台户籍城乡居民的下列成员:

  (1)一类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五保三无、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2)二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困境儿童、重点优抚对象;

  (3)三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4)四类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人员。

  (5)五类对象:县政府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医疗救助费用范围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3、医疗救助对象以县民政主管部门在天台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名单为准,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第四类对象自名单公布之日起,前12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因病致贫的救助范围。

  4、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结帐时直接刷卡结算获得救助。未直接刷卡结算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时默认办理医疗救助申请。单独申请医疗救助的,持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收据原件、费用汇总清单、病历及出院记录,到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5、医疗救助标准:(1)一类对象给予全额救助;二类对象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三类对象个人承担部分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四类对象个人承担部分超过2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

  (2)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白血病(14周岁以上)、矽肺病、脑瘫的对象按照50%比例救助。

  (3)纳入我省罕见病保障政策范围的对象,实行专项救助

  (4)县政府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视具体情况给予救助。

  (5)救助对象全年累计按比例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6、医疗救助原则上以医疗机构出具结算票据之日起360天内申请。

  三、文件实施日期?

  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联系方式(办公电话)

  答:天台县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陈正飞

  电话:  83172236(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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